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初492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管家婆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桔乡大道332至334号。
法定代表人:方利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台州市黄岩管家婆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