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53976号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章洁。
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
申请人以现金33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