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民初52号 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三曹路。
法定代表人:怀自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江苏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盈方烟酒门市部。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17号(新昆仑西邻)。
经营者:张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喜,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盈方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又于2018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亳州市三曹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