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219号 原告:MCM控股公司(MCMHOLDINGAG),住所地瑞士楚格CH-6300巴赫霍夫广场(Bahnhofplatz,CH-6300ZUG,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DaehyunKim。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建娜,女,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杭派精品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宏。
原告MCM控股公司(以下简称MCM公司)与被告林建娜、王建华、杭州杭派精品服装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
MCM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林建娜、王建华、杭派公司停止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林建娜、王建华、杭派公司连带赔偿MCM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3.判令林建娜、王建华、杭派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MCM公司是第G623685号、第1927130号商标的所有人。
该系列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在箱包、皮具、服装等商品上广泛注册并使用,知名度较高。
MCM公司经调查发现,林建娜、王建华通过杭州杭派精品服装市场(以下简称涉案市场)内的1152号商铺长期从事销售假冒MCM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7月14日,MCM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商铺公证购买到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8月1日,MCM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杭派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涉案市场内商户售假行为,并在市场内开展大检查,彻底查处其他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保证市场内不再存在任何形式侵犯MCM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然而,MCM公司在复查涉案市场时发现,仍有该商铺继续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7年9月25日,MCM公司再次在该商铺公证购买到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
杭派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经营管理者,为林建娜、王建华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应就林建娜、王建华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本案被告之一杭派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属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区域,且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具有对发生在所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