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16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陈雅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无极限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州市台江区台农服装城二群体2305-3。
经营者:林美金。
被告:台江区黄美凤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8号中亭街改造利业苑连体部分67店面。
经营者:江德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台江区无极限服装店、台江区黄美凤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对被告台江区无极限服装店、台江区黄美凤服装店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