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黔0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全顺,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贵阳市。
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文光富,贵州风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410510566。
被告人林福海,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贵阳市云岩区。
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贵阳市花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蕾,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867277。
被告人陈某全,男,1992年6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贵阳市云岩区。
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2018年7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XX,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20402440。
被告人张某文,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贵阳市云岩区。
2017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
2018年7月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欣,贵州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013866。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全顺、林福海、陈某全、张某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全顺、林福海、陈某全、张某文以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己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8月起,被告人林全顺、林福海、陈某全、张某文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偏坡村185号一自建房内制作假茅台酒、假五粮液酒;
同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假茅台酒154瓶,价值人民币15.0996万元;
假五粮液酒60瓶,价值人民币5.814万元;
已销售假茅台酒酒价值人民币2万元,价值人民币共计22.9136万元;
当场查获绵竹大曲酒12瓶、相关原料及生产设备。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
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案五粮液酒系假冒我公司“五粮液”酒的产品;
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00ml飞天茅台每瓶价值人民币999元、200ml飞天茅台每瓶价值人民币429元;
五粮液酒每瓶价值人民币969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假茅台酒、假五粮液酒(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全顺、林福海、陈某全、张某文明知“茅台”、“五粮液”注册商标系他人所有,仍予以生产并销售,涉案金额共计价值22.913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全顺、林福海、陈某全、张某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全顺的辩护人提出“微信截图不能证实林全顺销售的具体货物内容,故该2万元应在犯罪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被告人林全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且认罪悔罪,请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福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福海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福海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且认罪悔罪,请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且认罪悔罪,请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文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且认罪悔罪,无犯罪前科,请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字母(MOUTAI)及图形组合商标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159141号和3159143号,注册有效期均自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5月6日核准该两件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局于2013年6月17日核准该两件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均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五粮液”文字商标、字母(MOUTAI)及图形组合商标均系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207092号,注册有效期均自1998年9月14日至2008年9月1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8年5月7日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局于2012年11月8日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2016年2月份,被告人林全顺发现制造假茅台酒利润可观,遂在网上购买制造假茅台酒的包装材料,并驾车到仁怀市一酒作坊购买制造假茅台酒的散酒。
最开始,被告人李某邀约其兄林福海一起在金关的租住房内制造假茅台酒和假五粮液酒。
2017年9月份,李某又邀约其妹夫陈某全一起制造假酒,9月底林福海邀约其女儿的干爹张某文一起制造假酒,制造的假酒由林全顺负责联系客户销售,林全顺根据林福海、陈某全、张某文制造假酒的数量给付工资。
为防止制造假酒被查获,10月29日,被告人林全顺将制造假酒的设备从租住房搬至其租赁的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偏坡村185号民房,被告人林全顺、林福海、陈某全、张某文在该自建房内继续制作假茅台酒、假五粮液酒。
11月2日,四人在制造假酒时被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分局当场抓获,并查获假茅台酒154瓶(价值人民币15.0996万元),假五粮液酒60瓶(价值人民币5.814万元),当场查获绵竹大曲酒12瓶、相关原料及生产设备。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贵州茅台酒及包装材料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
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案五粮液酒系假冒“五粮液”酒的产品;
贵阳市花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00ml飞天茅台每瓶价值人民币999元、200ml飞天茅台每瓶价值人民币429元;
五粮液酒每瓶价值人民币969元。
另查明,林全顺已销售的假茅台酒价值人民币2万元,上述假酒价值人民币共计22.9136万元;
经比对,被告人林全顺、林福海、陈某全、张某文制造的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涉案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其作案工具。
(二)书证:1、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四被告人采取相关刑事强制措施的过程。
2、受理案件登记表、指定管辖文书及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林全顺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由贵阳市公安局于2017年11月2日指定花溪分局管辖,该局于同日立案侦查,被告人陈某全、林福海、张某文、林全顺于2017年11月2日被该局抓获归案。
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1月2日,有人匿名举报称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偏坡村七组有人制作假酒,后公安民警走访核实,并于当日在该处抓获正在作假酒的四被告人,并现场查获149瓶500ml装、5瓶200ml茅台酒假酒,12瓶500ml装绵竹大曲酒,60瓶五粮液酒,茅台酒手提袋105个,茅台酒商标120张,打包机一台,外箱对口胶4卷,茅台酒杯136个,军区专供酒酒盒300个,茅台酒外箱打包带3卷,茅台酒酒盏537个,茅台酒酒杯220盒,茅台酒防伪识别器112个,茅台王子酒手提袋200个,林全顺的两张银行卡。
4、户籍证明,证实:陈某全、林福海、张某文、林全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涉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扣押。
6、营业执照、商标授权书,证实:茅台酒及五粮液酒的有关商标注册文书。
7、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茅台集团及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告知林全顺、张某文、陈某全、林福海涉案物品的真伪、价格情况,其均表示认可,无异议。
8、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微信截图、微信号归属,与绵竹大曲酒厂联系的情况、销售下家李旺通的核实情况,并对作案场所房屋归属、车辆归属等情况予以说明。
(三)、被告人供述1、林全顺的供述,证实:2016年2月左右,在网上看见做茅台假酒赚钱,然后我在网上开始收集关于做假茅台酒需要的包装材料,并寻找制作假茅台酒的仓库,在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偏坡村185号租了一家空置的民房作为仓库。
2月底,我联系到了一个卖包装材料的王总,包装材料都是从北京王总那里购买的,通过物流发到贵阳,然后打电话叫我去拿货。
包装材料准备好之后,我就去仁怀市茅台镇购买散酒,在仁怀市一家小作坊购买散酒,具体名字记不得了,都是我亲自开车去茅台镇购买,买回来之后我直接拉到我租的仓库里。
5月份开始制作时,我打电话给我哥林福海、妹夫陈某全、朋友张老六叫他们到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偏坡村185号帮我制作假茅台酒。
我们四人一共生产的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知名品牌白酒有几百件,今天你们在我生产的窝点查获生产的假冒“贵州茅台酒”有150瓶左右,“五粮液”有10件60瓶左右,现场还查获了一台打包机、吹风机、压盖机、空酒瓶、“贵州茅台酒”、“五粮液”等知名白酒品牌的包装材料(具体数目以你们扣押的为准)、还有4坛没有来得及包装的白酒,估计有300斤左右。
付给林福海、陈某全、张某六工资都是通过现金支付的,每件100元,做完十件1000元,每个人都得了我几千元的工资。
生产的假茅台销售给了广州的陈总(陈练纹)15件,销售价格是2250元每件,销售给福建福州的李旺通60件,销售价格是1500元每件,销售给广西南宁的王新花10件,销售给福建厦门的肖总10件五粮液,贵州茅台酒有30件左右,销售价格是1500元每件。
联系客户等主要工作是我做的,我哥林福海主要是参与制造假酒和送货,张某文和陈某全主要是打零工。
2、林福海的供述,证实:2014年过完年后,我从江浙一带回到贵阳谋生,刚开始是做装修工人。
后来我弟弟林全顺开始做假酒生意,到2016年,他的假酒生意慢慢做上路后就叫我去帮他,然后我就到观山湖区金关我们住的出租房内制作假酒。
我刚到他制作假酒的地方时就我和他两个人,刚开始也没什么生意,就在帮他制作假酒的时候顺便送送货,同时也多花一点心思学习怎么装瓶、怎么封盖、怎么系飘带,最后再把成某装箱,我们制作的假酒只有茅台和五粮液两种。
茅台酒是林全顺自己到仁怀联系的供应商,都是一些散酒,然后通过顺丰物流和德邦物流送到贵阳,林全顺自己去取,然后我们将这些散酒灌装到茅台酒瓶内,再把外包装做好,就可以装箱卖出去了。
五粮装五粮液的酒则是林全顺自己到超市去买的“绵竹大曲”来灌装,然后再封装卖出去。
我在林全顺那里帮他制作假酒,他给我茅台酒每箱80元(十二瓶装)、五粮液每箱(六瓶装)100元、送货100元一趟的报酬,都是现金支付。
2017年9月左右,我妹夫陈某全从江苏到贵州,因为没有什么事情做,林全顺就叫他到我们制作假酒的地方帮忙。
陈某全刚开始也是学习怎么装瓶、怎么封盖、怎么系飘带最后再把成某装箱,学会后就和我一道加工假酒,制作一箱十二瓶装的茅台酒可以得80元,一箱六瓶装的茅台酒可以得40元,一箱六瓶装的五粮液可以得100元,得到的钱由我和陈某全分。
今年中秋节后,我女儿的干爹张某文也在贵阳跑摩的营生,我顺便把他也叫到林全顺这里制作假酒,他来了一两次,帮我们做了大约十件假酒,当天他得了两百元左右的报酬。
后来担心在我们住的出租房内制作假酒连累家人,我和林全顺就找到了白云区偏坡村七组185号的民房,我们给房东说准备租他的房子来做仓库存储东西,房东说可以,也没问我们具体做什么。
因为房东很少到这个地方来,他住在别的地方,我们就商议500元一个月租了下来。
2017年10月29日,我和林全顺、陈某全、张某文就把制作假酒的设备和材料搬到了白云区偏坡村七组185号的民房内。
我们的分工没有很明确,都是大家一起干,从装瓶、封盖、系飘带最后再把成某装箱,谁都可以干。
最后以我们装箱的数量结算工资,制作一箱十二瓶装的茅台酒可以得80元,一箱六瓶装的茅台酒可以得40元,一箱六瓶装的五粮液可以得100元。
这些钱都是林全顺支付,付的现金,由参与制作的人平分。
除了制作假酒,我还负责送假酒和取制作假酒的原材料,每趟林全顺付我100元现金。
我知道的我和林全顺开始制作假酒到现在大约卖出去了五十件六瓶装的茅台酒,基本都是有订单才开始做,没有订单的时候都是搞装修打零工挣钱。
一般一件十二瓶装的假茅台酒可以卖1800元左右,从中可以获利800元左右,但是十二瓶装的销量不好,卖出去较多的都是六瓶装的茅台酒,六瓶装的一件可以卖900元左右,从中可以获利300多元。
开始制作假酒到现在具体卖出去多少假酒,获利多少我不清楚,应该都是林全顺一个人收,我只是从他那里领取我应得的工钱。
3、陈某全的供述,证实:我和林全顺、林福海、张某六(学名不祥)一起在那里生产的,是林全顺叫我去的,林全顺是我老婆林全艳的堂哥,我是今年9月份快10月份的时候来帮林全顺生产假酒的,以前是在另一个地方,我不知道地方,开车去约20分钟,我去过一次。
今天我们被抓的地方是刚搬过去的,我是前天(10月31日)他们带我去做假酒的时候才知道搬到白云区偏坡村的,我在这里就前天和今天做了两天,今天就被抓了,我做的是假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我没有做。
以前都是我和林全顺、林福海两兄弟做的,张某六我是今天才看见他的,平时都是林全顺自己搞,我就负责帮忙做点简单的,如涮空瓶子,盖盖子,封箱子;
林福海是负责开车拉货送货的,他开的是一辆蓝色的哈弗6车,车牌我不记得了,只记得是贵G开头的,林福海在我们忙不过来的时候,林全顺也会叫林福海帮下忙,一般就是帮装箱子,还有帮搬上车;
今天来的张某六在生产的过程中负责贴标签,林全顺他自己负责勾兑假茅台酒,灌装酒,拴酒的飘带,其他的他有时间就帮忙做,林全顺负责安排我们。
我们是有订单才去做,我第一次去的那个地方我做了5件(六瓶装),前天在我们被抓的这里做了6件(六瓶装),今天被抓的时候做了15件(六瓶装)的茅台酒。
我的工资不一定的,第一次做了5件得了100元钱,是我和林全顺、林福海两兄弟做的,第二次做了6件得了200元,是我和林全顺做的,都是给的现金,今天做的还没有给钱,林福海的工资怎么算我不清楚,我一共得了300元钱的报酬。
4、张某文的供述,证实:2017年10月29日,我亲家林福海打电话给我,叫我来猫坝,就是今天我们被抓的这个地方(贵阳市云岩区偏坡村七组185号),帮他们从搬家的货车上把生产假酒的工具和材料及部分成某下到林全顺新租的房子中。
他们是从观山湖区金关村他们租住的民房中搬过来的,之前是在那里生产假酒。
当天晚上就全部下完了,当晚林全顺给了我200元的工钱,当天一起搬家的还有林全顺、林福海和陈某全共计四人。
林全顺是老板,我不知道他给了林福海和陈某全多少的工钱,他们三个都是亲人。
之后我就回家了,继续跑我的摩的生意,直到今天中午十一二点钟,林福海打电话给我,让我到新搬家的地方帮他弟林全顺生产假酒。
差不多快中午一点的时候,林福海就开车长城哈弗H6来三桥接我,车上还坐着陈某全,把我们拖到猫坝的这个生产假酒的作坊中,车上就我们三人。
我们三个到了不一会儿,老板林全顺也到了,林全顺当着我们的面叫他大哥林福海吩咐我和陈某全先把十件五粮液的空瓶子从作坊的外间抱到里间摆好,洗干净后交给林福海装酒,这个租的房子就里间和外间总共两间房子。
林福海现场教会我们如何洗瓶子,于是我和陈某全就按照要求洗了十件五粮液的空瓶子(一件是6瓶装,每瓶是500ML规格的)。
就是用绵竹大曲酒清洗瓶子内部,外部就用毛巾擦拭,脏得厉害的地方就用硫酸清洗干净。
我们洗这些瓶子大约用了半小时,我们洗瓶子的过程中,林全顺在外间灌装茅台酒,灌装了15件(一件是500ML6瓶装),并盖好盖子拧紧,还正在用毛巾擦干净瓶身的时候就被警察抓获现场了。
林福海在我们的这个里间,我和陈某全洗出来的瓶子,洗出来一个林福海就往里面灌装酒,就用买来的绵竹大曲直接灌装进去,总共灌装了我们洗出来的十件瓶子。
接着,林福海就教我们两个贴五粮液的商标,我们一直在看在学,林福海大约贴了二十多瓶,就被冲进来的警察抓获了。
(五)、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1、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证实:四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指认,并对扣押物品及场所进行辨认、确认。
(六)、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证实:贵州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的产品;
该批送检样品系假冒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五粮液”酒的产品。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假冒的飞天茅台酒(500ml)每瓶999元、(200ml)每瓶429元,52度(500ml)五粮液酒每瓶969元。
关于被告人林全顺的辩护人所提“微信截图不能证实林全顺销售的具体货物内容,故该2万元应在犯罪总金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林全顺销售的假酒的具体数量,现有证据无法全部核实清楚,现根据公安机关查获的被告人林全顺微信截图,结合被告人林全顺与林福海的供述,可知被告人林全顺曾销售的假酒中包含本案起诉指控的2万元,但其实际销售数量远远大于指控的数量,故该2万元的犯罪金额证据证实、充分。
林全顺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四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认罪情节,且认罪悔罪,请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案的四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认罪情节,可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林福海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林福海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全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陈某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林福海负责灌装假酒,接受被告人林全顺的指使和安排负责将假酒通过物流发给客户,被告人陈某全受被告人林全顺的邀约参与制造假酒的犯罪行为,主要实施清洗酒瓶、贴标签等辅助性的工作,二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作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应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全顺、林福海、陈某全、张某文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管理秩序,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生产并销售茅台和五粮液,涉案金额共计价值22.9136万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全顺、林福海、陈某全、张某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林全顺提起犯意,联系买家并组织实施制假行为,应为本案的主犯;
被告人林福海受被告人林全顺邀约参与本案,并在林全顺的安排下实施灌装假酒、发送假酒等行为,被告人陈某全、张某文在制造假酒过程中主要负责贴标签、清洗酒瓶等辅助工作,三被告人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三人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认罪情节,可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
另结合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全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2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福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500ml装的假茅台酒149瓶、200ml装的假茅台酒5瓶,500ml装的绵竹大曲酒12瓶,假五粮液酒60瓶,茅台酒手提袋105个,茅台酒商标120张,打包机一台,外箱对口胶4卷,茅台酒杯136个,军区专供酒酒盒300个,茅台酒外箱打包带3卷,茅台酒酒盏537个,茅台酒酒杯220盒,茅台酒防伪识别器112个,茅台王子酒手提袋200个,上述物品现存于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分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