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1民初880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飞,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永阳五金电器商行。
住所地:余姚市南门副食品市场44幢414号(永阳五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5Y。
经营者:潘迪青。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永阳五金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