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6928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旗达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
经营者叶。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旗达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旗达百货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