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37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云南,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云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