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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邹云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6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邹云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邹云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37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韩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云南,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云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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