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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天津鑫宝隆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2010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天津鑫宝隆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天津鑫宝隆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2010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鑫宝隆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吴华诉被告天津鑫宝隆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华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号为201330141536.1、名称为“门花(806)”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的门花产品(简称涉案侵权产品);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拥有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至今为有效专利。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大量生产、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017年3月15日,在北京举办的2017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门业展览会上,被告对涉案侵权产品进行了实物展示。

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华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华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对被告天津鑫宝隆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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