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499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鹏英,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鸭迷周黑鸭金成时代广场店,经营者:丁伟。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鸭迷周黑鸭金成时代广场店(经营者:丁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