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27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琪琪烟酒商行。
经营者任巧丽,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被告:任巧丽,基本信息同上。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琪琪烟酒商行、任巧丽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
原告2018年9月12日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