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36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戚墅堰河开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河苑花园**幢*层。
经营者:许建忠。
被告:武进区戚墅堰宝开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河苑花园*****号*层。
经营者:张树宝。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与被告武进区戚墅堰河开百货商行(以下简称河开商行)、武进区戚墅堰宝开超市(以下简称宝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苏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开商行、宝开超市立即停止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销毁库存;
2、河开商行、宝开超市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3、河开商行、宝开超市赔偿苏酒公司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
4、河开商行、宝开超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苏酒公司变更第2、3项诉讼请求为:河开商行、宝开超市赔偿苏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后,苏酒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