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749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琮,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恒昌灯饰商行。
经营者:轩留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恒昌灯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