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0民初19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魏都郑杰百货商行,住所地:颖昌路东侧许粮宾馆一幢(河南省许昌市颖昌路与七一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左右路东“金源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002MA431BYL0J。
经营者:郑杰。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魏都郑杰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