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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科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85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科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科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85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许传秀,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科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临岐镇合岐路**v>法定代表人:方国春。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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