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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新顺达百货店、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2205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新顺达百货店、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新顺达百货店;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20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昃生,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威,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顺达百货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凤鸣路**院**楼****。

经营者:兰小奎,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div>法定代表人:武治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新顺达百货店、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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