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终8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港区福炼生活区博康眼科视力保健中心,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祥云中路福炼生活区莲花商城****。
经营者:陈明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港区福炼生活区博康眼科视力保健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59号民事判决;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泉港区福炼生活区博康眼科视力保健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一龙 代理审判员 贾晓燕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琦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