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民辖终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老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紫荆路******。
法定代表人:龚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临平大道**iv>法定代表人:任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安顺电器商行,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郑汴路**家电城****>主要负责人:陈文庆。
原审被告:中山市多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成业大道**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龚菊梅。
上诉人珠海老板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安顺电器商行、中山市多帮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5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珠海老板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管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中山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侵权行为地。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安顺电器商行、中山市多帮电器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诉讼的三个被告住所地分别在三个人民法院辖区,故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作为本案原审被告的中山市多帮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故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其有权选择中山市黄圃镇的管辖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因与案件事实及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