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232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大尉,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特科斯配件商行,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中航路都会电子城**22D一社会信用代码×××20C。
经营者:潘业双,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特科斯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