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515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河南勤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尚德路6号8号楼10层1003号。
法定代表人:杨路鹏。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勤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2021年4月26日,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