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民初468号之四 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线以东。
法定代表人:王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赵家店村/div> 法定代表人:黄春豪,董事长。
被告: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div> 法定代表人:崔仁强,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绵竹金泉钢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玉泉镇/div> 法定代表人:王天恩。
被告:福建省金星钢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甘棠镇上塘村桥头/div>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
被告:玉田县祥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div> 法定代表人:邹永利。
原告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易和智能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瀚睿冶金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绵竹金泉钢铁有限公司、福建省金星钢铁有限公司、玉田县祥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99元,减半收取计5999.5元,申请费30元,由青岛雷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