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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巾霆与桃源县漆河镇罗门新娘婚纱摄影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7执709号
案件名称廖巾霆与桃源县漆河镇罗门新娘婚纱摄影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巾霆;桃源县漆河镇罗门新娘婚纱摄影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7执709号申请执行人:廖巾霆,女,1983年8月24日出生,台湾居民,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涂新明,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钟广圣,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桃源县漆河镇罗门新娘婚纱摄影部,登记经营地常德市桃源县漆河镇长寿街居委会一组。

经营者:张新平,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申请执行人廖巾霆与被执行人桃源县漆河镇罗门新娘婚纱摄影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桃源县漆河镇罗门新娘婚纱摄影部经营地在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8)湘07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清华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徐曼君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张磊磊书记员戴星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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