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民初8618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娟,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岩海亚卷烟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竹林苑**旁。
经营者:陈海亚,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柯岩海亚卷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