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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恒耀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778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恒耀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恒耀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778号原告:朴振奎(PARKJINKU),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男,汉族,1957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F。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智恒耀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村东三坊**401一社会信用代码×××F6T。

法定代表人:张伟钦。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恒耀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52081××××.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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