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5275号 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DysonTechnology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泰特伯里希尔。
诉讼代表人:GillianRuthSmith。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凤娇,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凤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书面确认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因原告确认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