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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金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6民初82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金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金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民初82号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1/1)。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公司员工。

被告:金芳,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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