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15743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路春暖花园铺A27(只限作办公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P。
法定代表人:邹铭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晓丽,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驰,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镒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勒竹工业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8。
法定代表人:彭金金。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顺镒机床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委会广隆工业园兴业4路****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8。
经营者:彭金金。
被告: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寺巷民营科技园**标准工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4。
法定代表人:时洪群。
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镒兴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顺镒机床经营部、泰州市凯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沣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