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11549号原告: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叶庄路**。
法定代表人:何青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阴市要塞德瑞邦整体橱柜衣柜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阳光里**。
法定代表人:王长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长林,男,197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要塞德瑞邦整体橱柜衣柜商行、王长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南京双鹏橱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