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949号原告:沈阳三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成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亦多。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拿拿咪章鱼水煎肉店。
经营者:安建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北虹。
原告沈阳三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拿拿咪章鱼水煎肉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为制止侵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2135.5元,增加第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三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退回2248元),由原告沈阳三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维佳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王时钰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何燕书记员谷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