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1231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石庄苏果超市加盟店,住江阴市石庄达江路**。
经营者:程雨晨。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石庄苏果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