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2民初6656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锐锐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南栅第二工业区沙太路二巷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293RD3X。
经营者:罗王凤。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锐锐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已预交525元,予以退回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