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622号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戊楼**。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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