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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662号
案件名称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662号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一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欧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久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动公司)与被告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越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心动公司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取得《兄弟:双子传说》(以下简称涉案游戏)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被告掌越公司未经许可授权,在其经营的“虫虫助手”网(www.ccplay.cc)及“虫虫助手”安卓客户端非法传播涉案游戏及其验证版,提供涉案游戏免费验证版的免费下载。

原告心动公司认为,被告掌越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心动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且原告心动公司为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掌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游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掌越公司在其运营的“虫虫助手”网站(www.ccplay.cc)首页及安卓客户端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刊登30天致歉声明及120天的消除影响声明;

3.被告掌越公司赔偿原告心动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被告掌越公司赔偿原告心动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4.被告掌越公司赔偿原告心动公司维权合理费用35,000元。

被告掌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因著作权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因著作权侵权提起的诉讼,被告掌越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以被告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为由提起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掌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辖区内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第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告心动公司选择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掌越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掌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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