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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雷一重工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博来恩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伟、于晓龙、韩宝双、韩富国与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黑01执恢267号
案件名称山东雷一重工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博来恩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伟、于晓龙、韩宝双、韩富国与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雷一重工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博来恩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伟;于晓龙;韩宝双;韩富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8)黑01执恢267号山东雷一重工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博来恩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伟、于晓龙、韩宝双、韩富国:你们与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哈知初字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二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知初字1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执行费12538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8-0662010********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联系人:李晓芳联系电话:****—8237****本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28号: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8)黑01执恢267号山东雷一重工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博来恩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伟、于晓龙、韩宝双、韩富国:你/你单位与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黑01执410号执行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8-0662010********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8)黑01执恢267号山东雷一重工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博来恩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伟、于晓龙、韩宝双、韩富国:你/你单位与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黑01执410号执行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8-0662010********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8)黑01执恢267号山东雷一重工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博来恩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伟、于晓龙、韩宝双、韩富国:你/你单位与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黑01执410号执行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8-0662010********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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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8)黑01执恢267号山东雷一重工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博来恩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伟、于晓龙、韩宝双、韩富国:你/你单位与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黑01执410号执行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8-0662010********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8)黑01执恢267号山东雷一重工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博来恩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伟、于晓龙、韩宝双、韩富国:你/你单位与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7)黑01执410号执行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勃利县勃锦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昆仑支行账户名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08-0662010********特此通知。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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