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849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品尚护栏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
经营者:张桂芳,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琴,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华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品尚护栏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吴华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品尚护栏配件厂赔偿吴华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万元”变更为“苏州市相城区渭塘品尚护栏配件厂赔偿吴华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万元”。
原告吴华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吴华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