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卡莱福(RALPHCANAPHANY),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灵特尔轻便展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刘宇光,执行董事。
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与常州灵特尔轻便展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博兰士坦展览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