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21091号原告: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玄启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森源,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妮,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张欣芮,女,199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原告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张欣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三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