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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崇川区鸿宏酒业商行、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民初241号
案件名称241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崇川区鸿宏酒业商行、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崇川区鸿宏酒业商行;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陆启伟;陆召军;刘士超;黄金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初241号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董事长。

被告:崇川区鸿宏酒业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魏晓玲。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陆启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凤奎,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启伟,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凤奎,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召军,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凤奎,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士超,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凤奎,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金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佴凤奎,江苏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鸿宏酒业商行、宿迁市洋河镇第一酿酒有限公司、陆启伟、陆召军、刘士超、黄金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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