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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鼎艺阁文房四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宁01民初17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鼎艺阁文房四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市兴庆区鼎艺阁文房四宝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民初17号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鼎艺阁文房四宝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进宁南街**营业房 经营者:倪军,系该店铺负责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鼎艺阁文房四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胡春燕 审判员  邢雪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哈 越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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