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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华区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4民初198号
案件名称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华区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新华区泰芒了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4民初198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国际银行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288697L。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泰芒了饮品店。

。

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商业大楼南建委楼北第二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1GKXG8J。

经营者:程晓勇。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顶山市新华区泰芒了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铺牌面”、“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直传彩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2.判令平顶山市新华区泰芒了饮品店赔偿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含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平顶山市新华区泰芒了饮品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由赖先生和海外华人共同创办主要从事各种甜品、饮品的制作与销售,公司创始人赖先生经多次的尝试和研发,最终制作出“大冰杯”、“超级杯”等各种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经典饮品,并将其命名为“泰芒了”。

2017年1月14日,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咖啡馆”等,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泰芒了”在饮品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持续的宣传与使用,获得“八阅新风采最佳美食推荐单位”“全球加盟网领航奖”“全国诚信企业”等荣誉。

经调查,平顶山市新华区泰芒了饮品店饮品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牌”、“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使用“泰芒了”标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侵犯了“泰芒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查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泰芒了饮品店于2018年7月27日经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贸城工商所核准注销登记。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泰芒了饮品店已经注销,因此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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