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国市老未卤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8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国市老未卤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老未卤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初102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悦婷,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老未卤味店,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津河东路供电局门面房2号。

经营者:许峥嵘。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老未卤味店侵害商标权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马 烈 审 判 员  胡继泽 审 判 员  魏牟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陶缘希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