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26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佃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临淄区梧台通达综合商店,经营场所临淄区梧台镇温家村温江路。
经营者:崔瑛,女,汉族,1972年12月22日出生,住临淄区。
被告:临淄区朱台镇派拉迪服装店,经营场所临淄区朱台镇商业街,实际经营地临淄区梧台镇梧台社区056乡道“通达超市”。
经营者:张晓红,女,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临淄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诚,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区梧台通达综合商店、临淄区朱台镇派拉迪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