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65号之一原告(申请人):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郭锡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成波,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张荣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善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乐善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富邦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对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乐善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富邦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3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