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执他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樊春红,女,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春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樊春红的户籍所在地在襄阳市襄州区,为便于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鄂06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到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襄州区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