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306号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法定代表人:霍尔斯特·弗里格尔,该公司研究与技术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琪,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三亚市河**。
法定代表人:周伟国。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荣成不锈钢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淦荣。
被告:宁波锡安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陈庆庆。
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汉斯格雅公司)与被告阳光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荣成不锈钢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公司)、宁波锡安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安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汉斯格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诉侵权产品“手持花洒”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
2.判令阳光公司、荣成公司、锡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召回已在流通领域的被诉侵权产品、销毁现存所有被诉侵权产品及制造该产品的专用模具;
3.判令阳光公司、荣成公司、锡安公司赔偿汉斯格雅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4.判令阳光公司、荣成公司、锡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汉斯格雅公司于2013年8月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手握式淋浴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1月22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37××××.5,该专利至今有效。
汉斯格雅公司发现阳光公司、荣成公司、锡安公司在第122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第一期的展馆展出了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整体一致的被诉侵权产品。
阳光公司系展位的注册展商,荣成公司为联营单位,锡安公司为实际展出者。
阳光公司、荣成公司涉嫌违规出让展位给锡安公司,为锡安公司实际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因此阳光公司、荣成公司、锡安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并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汉斯格雅公司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请。
锡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锡安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余姚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控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等行为的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本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阳光公司、荣成公司、锡安公司均为本案被告,荣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锡安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波锡安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宁波锡安卫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汉斯格雅欧洲股份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阳光对外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荣成不锈钢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宁波锡安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