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69号 原告:王宏,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给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三甲高新科技产业园4栋8楼。
法定代表人:蔡俊辉。
被告:东莞市闪亮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坑美村步行街46号。
法定代表人:蔡俊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宏与被告东莞市给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给力公司)、东莞市闪亮硅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亮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王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给力公司、闪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宏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