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057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安万南服装商行,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黄塘村大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47LRH20。
法定代表人:杜成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万南服装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钰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