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1763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创造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中。
经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词林小区******>经营者:陈靖华,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创造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