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黔0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强,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3日经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2018年4月18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家丽,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211418245。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公诉刑诉(2018)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永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强及其辩护人徐家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8年3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周强在其所租赁的贵阳市云某区渔安新城B4栋停车场负二楼一间库房门口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公安机关民警从上述库房内查获被告人周强制作完成并准备用于销售的假53度飞天茅台酒18件,其中6瓶装(每瓶500ml)的假53度飞天茅台酒16件共计96瓶、12瓶装(每瓶1000ml)的假53度飞天茅台酒2件共计24瓶,同时查获用于制造假茅台酒所用的空酒瓶、瓶盖、外箱、手提袋、酒杯、防伪标、打包带、商标等制假材料若干。
经贵阳市云某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飞天牌53度500ml茅台酒一瓶的价格为1400元,飞天牌53度1000ml茅台酒一瓶的价格为3600元。
涉案的16件96瓶(每瓶500ml)53度飞天茅台酒货值134400元,涉案的2件24瓶(每瓶1000ml)53度飞天茅台酒货值86400元。
经茅台酒厂认定该18件飞天茅台酒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
庭审中,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周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一、被告人周强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应当从轻处罚。
从被告人周强的非法经营数额来看,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为220800元,该非法经营数额不大,且被告人周强主观上是希望以每瓶250元(小瓶)和每瓶300元(大瓶)的价格销售,故其非法经营数额为31200元;
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段来看,周强从2017年11月开始事实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到2018年3月22日被查获,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较短,且产品未流入市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
二、被告人周强的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彻底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
因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周强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字母(MOUTAI)及图形组合商标均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3159141号和3159143号,该两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注册有效期均自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5月6日核准该两件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均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局于2013年6月17日核准该两件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均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被告人周强从2017年11月开始购买散装白酒、压盖机、包装材料等生产“贵州茅台”酒。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周强在其租赁的贵阳市云某区渔安新城B4栋停车场负二楼一间库房的门口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民警对该库房进行搜查,并扣押18件已经制作完成的“贵州茅台”酒,其中,6瓶装16件共96瓶(每瓶500ML)、12瓶装2件共24瓶(每瓶1000ML);
同时扣押用于制作假飞天茅台酒的材料:空酒瓶3100个、瓶盖9600个、外箱240个、手提袋5400个、酒杯20000个、防伪标15余万个、打包带6卷、物流标20余万张、商标210000张。
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进行鉴别,公安机关扣押的上述“贵州茅台”酒均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
扣押的包装材料属于假“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格:1000ML装为2999元/瓶;
500ML装为1499元/瓶。
贵阳市云某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8年6月6日出具鉴定:飞天牌53度500ml茅台酒市场中间价为1400元/瓶;
飞天牌53度1000ml茅台酒市场中间价为3600元/瓶。
另,被告人周强向本院缴纳罚金保证金5万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加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的情况。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周强的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3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在贵阳市云某区渔安新城将被告人周强抓获,并在贵阳市云某区渔安新城B4栋电梯房的停车场负二楼一间库房内查获18件已经制作完成的假茅台酒,其中6瓶装的16件,12瓶装的2件;
查获制作假茅台酒材料空酒瓶500余个,包装纸盒36000余个,酒杯1200多个,茅台酒识别器1000多个,外包装袋子2000多个。
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第3159141号及第3159413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贵州茅台”、字母(MOUTAI)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的范围及该商标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移送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8年3月21日,贵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对贵阳市云某区渔安新城G8栋一出租屋及B4栋电梯房的停车场负二楼一间库房进行搜查,并扣押周强所持有的6瓶装16件共96瓶茅台酒、12瓶装2件共24瓶茅台酒、空酒瓶3100个、瓶盖9600个、外箱240个、手提袋5400个、酒杯20000个、防伪标15余万个、打包带6卷、物流标20余万张、商标210000张。
6、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2018年3月27日出具),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24瓶1000ML53度贵州茅台酒、96瓶500ML53度贵州茅台酒均不是茅台酒厂生产、包装;
扣押的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空酒瓶3100个、瓶盖9600个、外箱240个、手提袋5400个、酒杯20000个、防伪标15余万个、打包带6卷、物流标20余万张、商标210000张属于假冒贵州茅台酒包装材料。
贵州茅台酒的市场价格1000ML装为2999元/瓶;
500ML装为1499元/瓶。
7、被告人周强指认制假仓库及涉案物品照片,2018年3月21日,周强对其生产、制造、储存假茅台酒的仓库及其制作的假茅台酒、制假材料予以指认。
8、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2018年6月6日),证实飞天牌53度500ml茅台酒市场中间价为1400元/瓶;
飞天牌53度1000ml茅台酒市场中间价为3600元/瓶。
(二)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初,其帮助周强搬运货物进贵阳市云某区渔安新城一地下停车场的小屋,屋内有一些纸箱、黑色瓶子;
2018年3月21日,其帮助周强在上述停车场搬运东西,公安民警从该停车场的小屋查获几箱包装好的茅台酒。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21日16时许其到周强家吃饭时被公安民警带到了公安机关,周强家中摆放有2-3个坛子。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2018年3月21日下午3点左右,其按“王哥”安排驾驶一辆贵G×××**面包车到贵阳市云某区渔安新城送几袋包装好的纸壳给周强,其下车就被带到公安机关。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强供述:我从2017年11月开始生产假茅台酒,制作假茅台酒的瓶子是从收废旧瓶子的小贩处以每个3.5元、4元、5元不等的价格买的;
散装白酒是以每斤25元从仁怀市买来的;
其他包装材料是一个自称彩印厂经理的年轻人通过货运的方式寄给我的;
2017年10月,我在仁怀市三号区以400元买了一台压酒瓶盖的机器,用了一次就坏了,就退回了商家。
我购买材料共投入76000元左右,有60000多元货款还没有支付,其中,茅台酒标签、包装袋等60000元左右;
打包机、压瓶盖机650元;
空酒瓶1万多元。
我制作的假茅台酒还没有销售,共计18件,其中6瓶1斤装的16件,12瓶2斤装的2件。
我准备以每瓶250元(小瓶)至300元(大瓶)进行销售。
制作假茅台酒的材料剩下瓶子大约500多个、盒子36000多个、酒杯1200多个、茅台酒识别器1000多个、袋子2000多个。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文字商标、字母(MOUTAI)及图形组合商标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其所有人在注册有效期限及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享有的商标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被告人周强使用与“贵州茅台”、字母(MOUTAI)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非正品包装。
被告人周强擅自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酒500ML装96瓶、1000ML装24瓶,权利人于2018年3月27日鉴定“贵州茅台”酒市场价格为:500ML装每瓶1499元,1000ML装每瓶2999元,以该价格计算被告人周强制造假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15880元;
贵阳市云某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8年6月6日鉴定“贵州茅台”酒市场中间价为:500ML装单价1400元,1000ML装单价3600元,以该价格计算被告人周强制造假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20800元。
因被告人周强制造的假酒被查获的时间为2018年3月,故应以此时间作为计算依据认定被告人周强制造假酒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1588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强系初犯,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强的辩护人关于非法经营数额以周强主观希望的销售价格计算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查获并扣押在案(扣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治安警察大队)的假冒贵州酒厂(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字母(MOUTAI)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酒500ML装96瓶、1000ML装24瓶,以及用于制造假酒的材料:空酒瓶3100个、瓶盖9600个、外箱240个、手提袋5400个、酒杯20000个、防伪标15余万个、打包带6卷、物流标20余万张、商标210000张,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